健康養老產業用地優惠政策摘要:
1.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其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
2.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要依法實行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土地出讓價款可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支持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土地供應方式。
3.同一宗養老機構用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要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供地。對在養老服務領域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建設。
4.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摘自《駐馬店市推進健康養老產業轉型發展三年行動方案》和《駐馬店市支持健康養老產業轉型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駐政辦〔2018〕56號)